關于本市開(kāi)展對部分(fēn)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
滬财發〔2020〕18号
各區财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fēn)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kāi)展對部分(fēn)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zhī)》(滬府發〔2011〕3号,以下(xià)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部分(fēn)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關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面積的計算問題
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并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fēn)别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二、關于本市居民家庭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三、關于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
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爲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yòu)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房産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四、關于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應稅住房應納房産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産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五、關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并計算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zhōng)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對已并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複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上述“無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各自所屬的家庭在本市範圍内無住房。
六、關于本市居住證問題
本市居住證是指《上海市居住證》。
七、關于部分(fēn)個人住房的稅收減免問題
對部分(fēn)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具體(tǐ)包括: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遷而購買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國家及本市有關房屋征收或拆遷的補償标準的部分(fēn),應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确定房産稅征免面積。
2. 本市農村(cūn)居民通過宅基地置換試點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關于申報納稅期的問題
應稅住房房産稅按年計征,并于當年的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年度中(zhōng)發生(shēng)應稅住房權屬轉移的,其尚未繳納的房産稅稅款,應當在轉移時申報繳納。
九、關于相關信息變化的處理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情況發生(shēng)變化,涉及應稅住房房産稅納稅事項調整的,可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并重新辦理房産稅納稅信息的申報、認定,從稅務機關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納稅。
十、關于本市房産稅試點的工(gōng)作機制問題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稅務、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資(zī)源、公安、民政、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産稅試點工(gōng)作機構,推進房産稅試點工(gōng)作。
各區應當參照市政府的工(gōng)作機制,成立相應的房産稅試點工(gōng)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稅務局。
十一(yī)、本通知(zhī)由市财政局、市稅務局、市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十二、本通知(zhī)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上海市财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解讀材料
關于《關于本市開(kāi)展對部分(fēn)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的解讀材料
一(yī)、《通知(zhī)》制定背景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于本市開(kāi)展對部分(fēn)個人住房征收房産稅試點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将于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但由于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xià)國稅地稅機構已合并,原《通知(zhī)》中(zhōng)“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另外(wài),本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于2016年7月調整爲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因此需對原《通知(zhī)》重新發文。
二、《通知(zhī)》主要變化
重新制定的《通知(zhī)》僅對其中(zhōng)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内容,均與原《通知(zhī)》一(yī)緻,未發生(shēng)變化。
三、《通知(zhī)》實施期限
《通知(zhī)》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