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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 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7-27 16:00:54 點擊次數:451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爲進一(yī)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yī)、住房租賃企業中(zhōng)的增值稅一(yī)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2021-07-27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yī)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zhōng)的增值稅小(xiǎo)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ǐ)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shāng)業辦公用房、工(gōng)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适用第一(yī)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tǐ)爲: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适用第一(yī)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ǐ)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産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後出具。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kāi)業報告或者備案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本公告所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标準爲:企業在開(kāi)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财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fēn)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xià)調标準。  

五、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将本地區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并将住房租賃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并動态更新,共享信息具體(tǐ)内容和共享實現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共同研究确定。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将不動産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zī)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08〕24号)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1年7月15日 

發布日期: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