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确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0年第40号
現将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yī)、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爲賣出價,按照“金融商(shāng)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爲買入價,按照“金融商(shāng)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xiǎo)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發放(fàng)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xià)(不含5年)小(xiǎo)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zhōng)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适用《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xiǎo)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8〕91号)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産、不動産補償費的行爲,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财稅〔2016〕36号印發)第一(yī)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shēng)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稅務總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