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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fēn)享|房企預售,存在三個典型稅務風險
發布時間:2021-02-24 15:00:04 點擊次數:267

實務中(zhōng),不少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通過預售方式進行房地産項目銷售,但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上,常常出現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yī)稅務分(fēn)局在對M企業開(kāi)展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其在預收房款過程中(zhōng),存在三個常見且典型的稅務風險點。


案例:

M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爲增值稅一(yī)般納稅人,其開(kāi)發的A項目2019年4月開(kāi)始建設,2019年10月取得商(shāng)品房預售許可證,項目尚未竣工(gōng)。2020年,M企業共取得A項目預售房款22236萬元,已申報繳納相應增值稅。已知(zhī)該企業适用土地增值稅預征率2%,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10%。


風險一(yī):預收款未及時确認收入

M企業2020年度所收取的22236萬元預售房款,均在“預收賬款”科目下(xià)核算,已選擇按“銷售自行開(kāi)發的房地産項目預收款”開(kāi)具增值稅不征稅發票,并申報繳納相應增值稅。稅務人員(yuán)發現,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下(xià),還另外(wài)挂賬2019年10月以前取得的誠意金1964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銷售自行開(kāi)發的房地産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規定,一(yī)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kāi)發的房地産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實務中(zhōng),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預售房産,在收取房款前,一(yī)般會收到購房者的定金、訂金、誠意金和認購金等款項。從法律意義來分(fēn)析,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合同雙方均受法律限制;訂金、誠意金、認購金均非法律概念,一(yī)般爲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因無法簽訂《房地産銷售合同》或《房地産預售合同》,而向購房意向人收取的非正式約定款項。 

目前,這些款項中(zhōng),哪些屬于預收款,相關稅收政策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不過,結合這些款項的法律意義,及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來看,比較一(yī)緻的觀點是:房地産企業收取的定金應視爲預收款項,而誠意金、訂金、認購金等則不應視爲預收款項。 

稅務人員(yuán)進一(yī)步核實發現,M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xià)核算的誠意金所對應的意向人,均已于2019年10月與企業簽訂了正式的《房地産預售合同》,合同中(zhōng)約定,以誠意金沖抵購房款。據此,M企業在2019年10月以前,不需要就誠意金申報納稅,但2019年10月合同簽訂後,誠意金已自動轉爲購房人預付款。因此,M企業2019年度少計收入1964萬元,應補繳2019年度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金,并按規定繳納滞納金。

風險二:土地增值稅預繳不足

對于M企業2020年度取得預售房款22236萬元,稅務人員(yuán)發現,2020年度,企業采用“不含稅收入=預售房款÷(1+9%)”的公式,計算出不含稅收入20400萬元,并據此計算、申報繳納了土地增值稅408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規定,适用增值稅一(yī)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産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爲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kāi)發的房地産項目的,可按照以下(xià)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因房地産開(kāi)發項目在未完工(gōng)産品預售階段所收取的款項,尚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shēng)條件,相關款項作爲預收款,僅須預繳增值稅。因此,對房地産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預繳的計征依據,有且隻有兩個選擇:要麽按預收款全額确定,要麽按預收款減去(qù)増值稅預繳稅額确定。 

上述案例中(zhōng),M企業A項目2020年度土地增值稅預繳計征依據,要麽是22236萬元,要麽是21624萬元〔22236-22236÷(1+9%)×3%〕,兩者均高于其目前确認的20400萬元。因此,M企業存在2020年度土地增值稅預繳稅款不足的風險。對M企業而言,采取“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作爲土地增值稅的預繳計征依據,更有利于其減輕前期資(zī)金壓力。因此,M企業應申報繳納2020年度土地增值稅預繳稅款432.48萬元(21624×2%)。

風險三:所得稅應稅收入确認不足額

對于A項目2020年度所收取的22236萬元,M企業在2020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4行“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欄次中(zhōng),填報本年累計數1558.56萬元,計算公式爲1558.56萬元〔22236÷(1+9%)×10%-(408+73.44)〕,其中(zhōng),408萬元爲土地增值稅預繳稅額,73.44萬元爲附加稅費。稅務人員(yuán)發現,該項目已簽訂的《房地産預售合同》中(zhōng),約定2020年度應收預售房款合計數應爲23980萬元,尚有1744萬元預售房款未按約定取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産開(kāi)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zhī)》(國稅發〔2009〕31号)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産銷售合同》或《房地産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确認爲銷售收入的實現。采取分(fēn)期收款方式銷售開(kāi)發産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确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确認收入的實現。企業銷售未完工(gōng)開(kāi)發産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fēn)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确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判斷标準,與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有所不同。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強調“預收款”,而企業所得稅強調的是“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因此,M企業在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房地産預售合同》所約定的2020年度應收合計數23980萬元确認應稅所得。以實際收到的預收款總額确認應稅所得,存在未足額确認的風險。 

M企業應更正申報其2020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将第4行“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欄次的數據修改爲1694.08萬元,計算公式是23980÷(1+9%)×10%-(432.48+73.44),其中(zhōng),432.48萬元爲土地增值稅預繳稅額,73.44萬元爲附加稅費。 

對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來說,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了房款但尚未辦理産權變更前,因企業原因或購房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在簽訂相關協議、退回相應款項、開(kāi)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相關賬務處理紅字沖銷、相關稅種更正申報後,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相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