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第一(yī)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嘉稅一(yī)稽處〔2021〕144号
嘉興市***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30***2B8FDAXR)
我(wǒ)局(所)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對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于2021年5月7号至2021年8月6号對你單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xià):
一(yī)、 違法事實
根據浙江省嘉興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浙04刑終***号,在無真實貨物(wù)交易的情況下(xià),你單位爲多家下(xià)遊公司開(kāi)具88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865500053.67元,稅額145777777.55元,價稅合計1011277831.22元。
二、 處理決定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你單位已構成虛開(kāi)發票行爲。所涉及的881份專用發票,金額865500053.67元,稅額145777777.55元,價稅合計1011277831.22元爲虛開(kāi)。(詳見附件)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wǒ)局(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O二一(yī)年八月十三日